2005年2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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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粮早获长城商标状告嘉裕索赔1亿
李京华

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8日开庭审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(集团)有限公司诉申请注册“嘉裕长城”商标的两家民营企业——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、江西南昌开心糖副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。原告向两被告提出1亿元的索赔额。
 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(集团)有限公司认为两被告侵犯了自己的长城商标专有权。而两被告则认为,其制造和销售带有“嘉裕长城及图”商标的葡萄酒并不构成对“长城”商标产品的侵权。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(集团)有限公司诉称,其属下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。
  2002年,原告发现被告开始使用“嘉裕长城”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,被告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“长城”(图形商标)作为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。原告还认为,两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记在消费者中和市场上造成严重混淆,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。
  针对原告的指控,两被告称,原告的“长城牌”与被告的“嘉裕长城”商标有明显区别。“长城”文字作为商标目前已经在300多种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,长城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,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私产。被告还称,1999年5月他们就开始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“嘉裕长城及图”商标,后因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(集团)有限公司提出异议,商标局进行再审,至今没有结果。按照我国《商标法》,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,所以两被告一直使用“嘉裕长城”商标。庭审后,原告与被告双方都表示出有意愿接受法庭的调解。